关于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4-01547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4-09-10 11:39 |
| 文 号 |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9-24 19:39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阿克陶县)文综罚字〔2024〕F-000009号
当事人:张**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身份证号码:1304231993071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
住所(住址等):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西羊羔乡杜城营村佛兴街43号现住喀什市疏勒县七天宾馆
(违法事实和证据)现场检查(勘验)情况:2024年08月28日18时28分至2024年08月28日21时45分,阿克陶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李**(31090221011),阿**(31090221007)接到群众举报电话后第一时间赶到阿克陶县玉麦镇10村小学大门口现场,并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权后,对现场的学校老师进行执法检查和了解当时的情况,通过在现场了解情况老师收的样本出版物是一位开翼DY61C2车辆人员在学校门口做宣传免费给老师赠送的,让老师用如果卷子好用后期可以找他低价订货进货。执法人员了解完情况后对老师免费收的样本金牌大考卷小学数学三年级上册1本、名师课堂小学语文六年级上册1本、金牌大考卷小学数学六年级上册1本、金牌大考卷小学语文六年级上册1本、写字课课练六年级1本、小能手口算六年级上册1本、写字课课练二年级上册1本、小能手口算三年级上册1本、名师课堂小学语文三年级上册1本、合计:9样本本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之后执法人员及时与当地乡镇派出所联系协同查找翼DY61C2车辆和车主,通过派出所警察和执法人员不懈努力在阿克陶县玉麦镇7村大路上逮住该车主和车辆。该人员男,汉族,张**,身份证号码:13042319930710****,联系电话151889****,现住喀什市疏勒县七天宾馆。执法人员进一步执法检查中从该人员车上发现金牌大考卷小学数学六年级上册53本、金牌大考卷小学语文六年级上册55本、金牌大考卷小学语文五年级上册33本、金牌大考卷小学数学五年级上册28本、金牌大考卷小学数学四年级上册34本、金牌大考卷小学语文四年级上册1本、金牌大考卷小学数学三年级上册42本、金牌大考卷小学语文三年级上册41本、金牌大考卷小学数学二年级上册53本、小能手口算小学数学五年级上册本、金牌大考卷小学语文二年级上册3本、小能手口算小学数学六年级上册117本、小能手口算小学数学五年级上册52本、小能手口算小学数学四年级上册53本、小能手口算小学数学三年级上册31本、小能手口算小学数学二年级上册61本、小能手口算小学数学一年级上册42本、名师课堂小学数学六年级上册59本、名师课堂小学数学五年级上册38本、名师课堂小学数学四年级上册33本、名师课堂小学数学三年级上册44本、名师课堂小学数学二年级上册42本、名师课堂小学数学一年级上册34本、名师课堂小学语文六年级上册46本、名师课堂小学语文五年级上册35本、名师课堂小学语文四年级上册26本、名师课堂小学语文三年级上册45本、名师课堂小学语文二年级上册38本、名师课堂一年级上册31本、写字课课练六年级上册67本、写字课课练五年级上册14本、写字课课练四年级上册3本、写字课课练三年级上册12本、写字课课练二年级上册2本、同步字帖一年级上册16本、超级A全能卷小学数学一年级上册4本、超级A全能卷小学语文一年级上册29本总共合计:1317本;经过执法人员在现场进一步调查和询问中发现该张**未办理《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的证件,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执法人员当场对牛振雷个人进行宣讲《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物品清单一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一份》现在取证照片6张、该张**个人全程在现场,执法人员全程使用4G执法记录仪录像拍摄拍照取证,该检查2024年08月28日21点45分结束。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阿克陶县)文综检(勘)字〔2024〕C-00010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柒佰肆拾元整(740元);3.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捌元整(148)元;4.没收非法财物:1317。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4年09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