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3. > 正文

关于阿克陶县情意批发部(皮拉勒乡店)的行政处罚决定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5-00351 主题分类
名        称 关于阿克陶县情意批发部(皮拉勒乡店)的行政处罚决定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5-03-05 19:25
文        号 〔〕号 发布日期 2025-03-05 19:25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阿克陶县)文综罚字〔2025〕F-000003号

当事人:阿克陶县情意批发部(皮拉勒乡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653022MA791MP53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阿卜杜热伊木·托合提

住所(住址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皮拉勒乡团结村4组61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执法人员当场对阿克陶县一批经营者宣讲《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物品清单3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一份》现场取证照片16张、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非法财物:953本出版物。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5年03月0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