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勒县天山建材有限公司阿克陶县分公司使用未按照规定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索 引 号 | AKT025-2020-000041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疏勒县 天山 建材 阿克陶县 分公司 使用 规定 检定 计量器具 | 成文日期 | 2020-06-15 00:00 |
文 号 | 陶市监罚字〔2020〕11号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22:29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疏勒县天山建材有限公司阿克陶县分公司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刘德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0年5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疏勒县天山建材有限公司阿克陶县分公司依法进行日常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数显压力试验机、电液式压力试验机、电动抗拆机等20台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向克州质量与计量检验所提交申请检定有效期为2019年6月4日。截止立案调查之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2020年6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陶市监罚告〔2020〕11号),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在本案中,当事人使用未检定的计量器具,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性质较为恶劣应从重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同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阿克陶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阿克陶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