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小薛大肉店未明码标价案
索 引 号 | AKT025-2021-000010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阿克陶县 | 成文日期 | 2021-01-05 00:00 |
文 号 | 陶市监罚字〔2021〕2号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21:04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阿克陶县小薛大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阿克陶县小薛大肉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653022MA79MY4Y4H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菜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薛春兰
2020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阿克陶县小薛大肉店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猪肉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经过立案调查查明,该店销售的猪肉未明码标价,无销售单据,无法查明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2021年1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陶市监罚告〔2021〕第2号),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阿克陶县小薛大肉店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整改未明码标价违法行为。
2.罚款3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阿克陶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