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货郎超市面包坊未经许可擅自加工裱花蛋糕案
索 引 号 | AKT025-2021-000011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阿克陶县 超市 面包 未经许可 擅自 | 成文日期 | 2021-02-13 00:00 |
文 号 | 陶市监罚字〔2021〕3号 | 发布日期 | 2021-02-15 23:07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阿克陶县货郎超市面包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友谊小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范X
违法事实:2020年12月20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阿克陶县货郎超市面包坊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加工制作裱花蛋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小餐饮店加工制作下列食品:(一)裱花蛋糕、生食水(海)产品、乳制品(发酵乳、熟鲜乳、奶酪除外)等风险较高食品”。
相关证据: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销售清单1份。本局认为,当事人制作加工裱花蛋糕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2021年1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陶)市监 罚告〔202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定性:本局认为,当事人制作加工裱花蛋糕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或者注销备案卡”。
在本案中,当事人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主动配合调查工作,对有关情况不隐瞒;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检查,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及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涉案食品流向市场后,也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轻处罚。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50元;
2.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阿克陶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