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汇达百货商行经营假冒伊力老窖案
索 引 号 | AKT025-2021-000094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阿克陶县 百货 商行 经营 假冒 | 成文日期 | 2021-07-13 00:00 |
文 号 | 陶市监罚字〔2021〕042号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18:13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马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阿克陶县汇达百货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XXXXXXXXXXXXX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巴仁乡库尔干村X组XX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XX
违法事实:
2021年6月18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阿克陶县汇达百货商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货架上正在销售的伊力牌伊力老窖涉嫌假冒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伊力牌注册商标的标识,经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认定为假冒产品,当事人不能出示该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供货商资质及相关购进票据。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商品进行扣押并制作了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决定书(陶市监食强【2021】13号)、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2021-1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规定。
相关证据: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财务清单1份、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鉴定证明书1份。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在检查时未能提供供应方的资质及进货台账记录,当事人也承认供货未提供这些资料的情况下依然进货销售。当事人经营假冒伊力老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规定。2021年7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陶)市监罚告字〔2021〕0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定性:当事人经营假冒伊力老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规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
在本案中,当事人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主动配合调查工作,对有关情况不隐瞒;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检查,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及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涉案食品流向市场后,也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轻处罚。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80元及假冒伊力老窖7瓶;
2.罚款264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阿克陶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