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三期)
索 引 号 | AKT025-2021-000138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监督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第三 三期 | 成文日期 | 2021-09-30 00:00 |
文 号 | 第三期〔〕号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19:43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近期,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阿克陶县家泰富综合超市销售的葵花籽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7月12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受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阿克陶县家泰富综合超市葵花籽进行抽检,经检验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8月12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NO:GC21650011690233413号《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检验报告内容为在该柜台抽检葵花籽过氧化值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核查处置情况。经调查,该批葵花籽是当事人于2021年7月1日从喀什购进,进货数量20千克,进货价格15元/千克,销售价格20元/千克,20千克均已售完,无库存。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相关资质,供货票据、进货台账,产品检验合格证;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葵花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2.罚款2000元。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0日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