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李小蕊豆腐店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索 引 号 | AKT025-2021-000164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阿克陶县 李小 农产品质量 质量安全 标准 产品 | 成文日期 | 2021-11-19 00:00 |
文 号 | 陶市监罚字〔2021〕055号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18:48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阿克陶县李小蕊豆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阿克陶县李小蕊豆腐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3022MA7AC0JF8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小蕊
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5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对阿克陶县李小蕊豆腐店开展检查,该店销售的黄豆芽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检验报告:NO:SC21650011830200571)。通过对该店的检查,询问了法定代表人,调取了相关证据,黄豆芽于2021年9月4日购进,共购进7.5公斤,进货价为4元/公斤,除抽检2.5公斤外,其余5公斤均已销售,无库存,豆芽零售价为6元/公斤,当事人销售该批次黄豆芽违法所得45元,该批次黄豆芽的货值金额认定为30元。当事人的销售不合格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的规定。
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一份、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及原料采购记录》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检验报告一份,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021年10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陶市监罚告〔2021〕05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定性:经证据和询问得知,当事人购进不合格黄豆芽有索取供货商的相关证照,登记进货记录,但未索取进货票据及农产品合格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的规定。
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5元;2.处罚款2000元,合计2045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