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买买提吐尔洪蔬菜店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索 引 号 | AKT025-2021-000165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阿克陶县 蔬菜 农产品质量 质量安全 标准 产品 | 成文日期 | 2021-11-18 00:00 |
文 号 | 陶市监罚字〔2021〕056号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18:51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阿克陶县买买提吐尔洪蔬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阿克陶县买买提吐尔洪蔬菜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3022MA7AC1N38K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北大街2院菜市场内05号摊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买买提·吐尔洪
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10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对阿克陶县买买提吐尔洪蔬菜店开展检查,该店销售的上海青(普通白菜)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XZJC210059-FA2712)。通过对该店的检查,询问了法定代表人,调取了相关证据,上海青(普通白菜)于2021年9月1日购进,共购进20公斤,进货价为9元/公斤,除抽检2.6公斤外,其余均已销售,无库存,上海青(普通白菜)零售价为12元/公斤,当事人销售该批次上海青(普通白菜)违法所得240元,该批次上海青(普通白菜)的货值金额认定为180元。当事人的销售不合格上海青(普通白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
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一份、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及原料采购记录》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检验报告一份,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021年10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陶市监罚告〔2021〕055号6),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定性:经证据和询问得知,当事人购进不合格上海青(普通白菜)未索取供货商的相关证照,无登记进货记录,未索取进货票据及农产品合格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的规定。
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2.处罚款2000元,合计224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