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3-00780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行政 处罚 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3-03-13 17:28 |
文 号 | 陶市监罚〔2023〕2号 | 发布日期 | 2023-03-16 17:20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古丽****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住址):新疆克州阿克陶县团结北路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古丽****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6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新疆克州阿克陶县团结北路X号楼X号
2023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卫健委、公安局等多部门对阿克陶县花香美容美发店依法进行检查时在店内货架发现49盒过期的染发膏和2瓶过期造型啫喱。以上过期进货票据不全、当事人询问时陈述染发膏6元一盒、造型啫喱10元左右,涉案货值金额326元、因过期以后未使用未产生违法所得。
案件调查过程中,你未能提供票据、进货台账和使用记录,未能明确证明染发膏来源、进货价和销售价。但是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工作,并如实申述主动交代问题、提供证据材料。考虑当事人第一次违反法律、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录像1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2022年10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陶市监罚告〔2022〕39号),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书面申请,通过本局讨论,不更改告知书处罚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及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从轻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过期化妆品51盒;
2.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阿克陶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