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陶市监罚字〔2023〕5号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3-00782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行政 处罚 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3-03-15 18:37 |
文 号 | 陶市监罚字〔2023〕5号 | 发布日期 | 2023-03-17 18:29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克州欣汇联实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
地址:阿克陶县**乡路口
法定代表人:杨**
联系电话:133XXXXXXXX
联系地址:阿克陶县新**尔乡路口
2023年3月5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克州欣汇联实业有限公司棉花收购加工情况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轧花厂试轧室放置三个装有籽棉的化纤袋,试轧机等设备堆满灰尘未使用,落地棉未按要求检定以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机构性质。
2.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装棉花的异性纤维袋图片一张,证明当事人未排除异性纤维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2023年3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陶市监罚告〔2023〕5号),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要求排除异性纤维、检定落地棉的行为,违反了《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按要求收购加工棉花的违法行为。
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检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从轻处罚情节,本局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陶县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者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