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3-00773 | 主题分类 | 工商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3-04-17 13:16 |
文 号 | 陶市监处罚〔2023〕12号 | 发布日期 | 2023-04-18 13:03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新疆房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XXX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诚信街X院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阿********
身份证件号码:6530XXXXXXXXXXXXXXXX
2月23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分流信息,投诉人阿*********投诉新疆房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存在虚假宣传。2月27日,执法人员何贵成、艾孜提玉麦尔依法对新疆房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售房中心进行检查,发现售房中心墙上悬挂的5种户型平面宣传图,得房率均在91%以上,其中183.49平方米的户型,公摊面积为10.62平方米,得房率91.98%,187.43平方米的户型,公摊面积11.49%,得房率为93.86%,132.53平方米的户型,公摊面积10.62平方米,得房率为91.98%,127.85平方米,公摊面积为11.49平方米,得房率91.01%,141.02平方米的户型,公摊面积为11.46平方米,得房率为91.87%。执法人员现场调取房屋销售统计表,公摊面积均与户型宣传图标注的公摊面积不一致。该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案条件,建议立案调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报请负责人审批后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售楼部建成至2023年2月27日,利用现有的5种户型平面介绍图,向消费者进行房屋销售宣传,其中对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得房率进行了标注,经过现场检查、询问投诉者以及该房地产公司负责销售的股东、销售人员,证实了悬挂在墙上的5种户型图主要用于销售宣传。为进一步证实执法人员对投诉者进行了询问,所述与现场调查取得的证据吻合。当事人调取了当事人32万元的商品房首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当时宣传的公摊面积是11.49平方米。实际公摊面积是31.59平方米,相差20平方米,按照每平方4400元计算,共获得违法所得8.8万元。为进一步核实,执法人员调取库克兰小区房屋销售登记表,对已销售的294套商品房进行统计,共获得违法所得1291.477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新疆房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2.新疆房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当事人具备商品房销售资质。
3.投诉人阿******《询问笔录》1份,证明投诉者的投诉内容与现场检查相吻合。
4.新疆房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阿布**《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的行为。
5.新疆房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员工吐**《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的行为。
6.2023年2月23日,检查新疆房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售楼中心《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的行为。
7.2023年2月27日,检查新疆房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售楼中心现场调取的户型图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存在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的行为。
8.2023年2月27日,检查新疆房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售楼中心现场调取的房屋销售统计表,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获得违法所得的行为。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2023年3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陶市监罚告〔2023〕12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明知平面户型图是用于宣传,在售楼中心进行张贴,属店堂广告,主要用于商品房销售,其公摊面积在无任何佐证材料的情况下,依然组织人员进行商品房销售,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的违法事实。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主动说明虚假房地产广告的来源、制作目的,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对存在的问题整改积极,但当事人涉案金额巨大,无法说明广告经营者的具体名称以及广告费用的具体金额。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5.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其造成的社会影响。建议对当事人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不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国库。(凭本局开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扫描二维码缴纳上述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