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陶市监罚字〔2023〕9号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3-00784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行政 处罚 决定 | 成文日期 | 2023-03-13 18:48 |
文 号 | 陶市监罚字〔2023〕9号 | 发布日期 | 2023-03-15 18:38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热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XXXXXXXXXXXXXXXXX
住所(住址):新疆克州阿克陶县和谐小区X号楼XX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热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1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1X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新疆克州阿克陶县和谐小区X号楼X号门面
2023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从你店扣押2个品种总13盒外包装表示标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养发膏)。养发膏进货票据不全,外包装信息无国家规定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信息,产品进货价35元一盒,货值金额455元,因是购买洗发露和护发素赠得了2盒,未产生违法所得。
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及必要的安全警示;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的规定。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票据、进货台账和使用记录,未能明确证明染发膏来源、进货价和销售价。但是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工作,并如实申述主动提供材料,当事人今年新开业考虑首次违反法律、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录像1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2023年3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陶市监罚告〔2023〕9号),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当事人在固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及必要的安全警示;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13盒养发膏;
2.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阿克陶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