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陶市监罚字〔2023〕13号)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3-00887 | 主题分类 | 工商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3-04-14 18:17 |
文 号 | 陶市监罚字〔2023〕13号 | 发布日期 | 2023-04-19 18:11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阿克陶县聚鑫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XXXXXXXXXXXX住所(住址):阿克陶县加马铁力克乡X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范**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00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4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阿克陶县加马铁力克乡X村阿克陶县聚鑫百货店
2023年2月23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加马铁力克乡警务室民警举报该校学生在阿克陶县聚鑫百货店购买烟,随后我局执法人员联合警务室民警对阿克陶县聚鑫百货店依法进行检查,加马铁力克乡中学学生穆***到店指认在该店购买1包“双喜”烟。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烟的行为,经向当事人调查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将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清楚。
经查明:2023年1月17日加马铁力克乡中学学生穆***到阿克陶县聚鑫百货店购买1包“双喜”烟,后于2023年2月12日通过微信支付烟钱。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2.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范**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证明经营者范**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3年3月3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陶市监罚告字〔2023〕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定性: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事实。
处理意见及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5元;
2.罚款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阿克陶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