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陶市监罚字〔2023〕7号)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3-00883 | 主题分类 | 工商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3-04-14 17:34 |
文 号 | 陶市监罚字〔2023〕7号 | 发布日期 | 2023-04-19 17:11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阿克陶县刘*烟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3XXXXXXXXXXXXX住所(住址):阿克陶县和谐小区XX号楼XX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3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50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阿克陶县和谐小区XX号楼XX号门面
2023年3月9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提供线索,对阿克陶县刘*烟酒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的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到店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未成年人木*******指认了向其销售烟的店铺及经营者菅**,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烟的行为,经向当事人调查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将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清楚。
经查明2023年3月9日,阿克陶县XX小学学生木*******,到阿克陶县刘祥烟酒店购买烟,经营者菅**询问了其年龄,木*******表示是给他爸爸买烟,经营者没有多余顾虑直接烟买给了他。菅**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2.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菅**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证明菅**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3年3月3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陶市监罚告字〔2023〕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进入场所明显位置贴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标识,自经营以来针对“未成年人禁止进入”工作已严格按照公安局等部门要求严格落实,事件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没有任何抗拒。当事人销售烟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行为虽然违法,但考虑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违法行为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较少,且未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和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建议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元;
2.罚款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阿克陶县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