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陶市监罚字【2023】第4号)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3-01835 | 主题分类 | null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3-03-03 01:34 |
文 号 | 〔〕4号 | 发布日期 | 2023-03-06 01:26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阿克陶县白鹅美容美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XXXXXXXXXXXXX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玉麦乡幸福村丝路佳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谢热**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022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6X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阿克陶县丝路佳苑X区X号楼X单元XX室
2023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阿克陶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移交案件。阿克陶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现场移交《询问通知书》2份、《询问笔录》2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份、《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截图1份、《受案登记表》1份、AILI减肥产品109盒。执法人员在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楼食品监管科办公室现场对移交阿克陶县白鹅美容美发店销售的AILI减肥产品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该产品英文标注生产厂家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但该产品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该产品仅有英文标注不适用人群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产品的供货商证照、相关购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
经查明:当事人从莎车县购进140盒AILI减肥产品,购进价为180元/盒,销售价为598元/盒,一共销售了31盒。当事人对进购的AILI减肥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货方相关资质、相关购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销售的AILI减肥产品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该产品仅有英文标注不适用人群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阿克陶县白鹅美容美发店《营业执照》,谢热**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2.谢热**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产品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违法行为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产品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违法行为的事实;
4.阿克陶县公安局案件移交《询问通知书》2份、《询问笔录》2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份、《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截图1份、《受案登记表》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产品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违法行为的事实。
案件定性:当事人销售产品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产品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行为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当事人销售产品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建议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罚款5040元(处货值金额20%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18538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3578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阿克陶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