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陶市监罚字【2023】第18号)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3-01837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3-05-12 01:53 |
文 号 | 陶市监罚字〔2023〕18号 | 发布日期 | 2023-05-16 01:41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阿克陶县阿依谢姆古丽托儿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XXXXXXXXXXXXX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团结北路X号楼X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阿**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02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3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阿克陶县阿克陶镇府路X村X组XX号
违法事实:
2023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阿克陶县团结北路9号楼2号门面阿克陶县阿依谢姆古丽托儿所依法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所部分从业人员无法出示有效健康证明,未对餐饮用具及盛放食品容器及时进行清洗消毒,无法提供食品及原材料供货商资质,采购货物发票不全,登记信息不完整,未按要求记录进货查验台账,操作人员未穿戴工作服、工作帽,未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并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陶市监食责改【2023】4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2023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阿克陶县阿依谢姆古丽托儿所的责令整改行为进行回头看,检查中发现该店仍未按要求记录进货查验台账,无法提供食品及原材料供货商资质及购货票据,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
本局认为,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5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陶市监罚告〔2023〕1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定性:本局认为,当事人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现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阿克陶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