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陶市监罚字【2023】第43号)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3-01839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3-09-12 01:56 |
文 号 | 陶市监罚字〔2023〕43号 | 发布日期 | 2023-09-15 01:41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阿克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XXXXXXXXXXXXX
住所(住址):新疆克州阿克陶县团结北路(小微企业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607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1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新疆克州阿克陶县团结北路(小微企业孵化园)
违法事实:
2023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阿克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该店销售的乌梅干经抽样检验,甜蜜素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2023X-J-SP17030)。通过对该店的检查,询问了法定代表人,调取了相关证据,当事人能提供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4日乌梅干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出厂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该批次乌梅干委托阿克陶县源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共生产50袋,已销售11袋,其中8袋均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食品安全抽检购买,其余3袋均在京东平台售出,在该乌梅干平台零售价为21.9元/袋,供货价格是15.16元/袋,因此得出当事人销售11袋乌梅干违法所得为166.76元,至检查时剩余39袋乌梅干于2023年7月3日已退回厂家。当事人的销售甜蜜素超标乌梅干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相关证据:
1.对新疆阿克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新疆阿克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乌梅干现场情况。
2.对新疆阿克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张*《询问笔录》一份,成品出入库台账一张、产品销售台账一张、委托加工协议书一份、原料入库清单一张、原料购销合同一份、阿克陶县沙漠之珠农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一张、出厂检测报告(NO:MTSP2100507)一份,《线上店铺销售服务协议》一份证明:查验了乌梅干的供货商资质、委托生产方资质、销售产品时间、数量及金额等情况。
3.检验报告一份,检验报告编号:No:2023X-J-SP17030,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事实。
4.公司法人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新疆阿克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5.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的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视频记录。
案件定性:新疆阿克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甜蜜素超标的乌梅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甜蜜素超标乌梅干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当事人销售甜蜜素超标乌梅干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6.76元。
2.对其违法经营行为免于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