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陶市监罚字〔2023〕16号)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3-02098 | 主题分类 | 工商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行政 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3-05-11 22:08 |
文 号 | 陶市监罚字〔2023〕16号 | 发布日期 | 2023-05-15 21:59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阿克陶县白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
地址:阿克陶县粮食局综合楼1层1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阿**
联系电话:13XXXXXXX
联系地址:阿克陶县粮食局综合楼1层12号商铺
2023年4月6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阿克陶县白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收电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3年2月-4月期间对商铺按照每度0.49元和0.72元两个标准进行收费,根据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2-3月电价执行1-10千伏平段电价不得超过0.49元,4月电价执行不得超过0.48元。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5号文件:“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最高不超过12%。”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经查,该公司自2023年2月至2023年4月期间,按照0.49元每度向商铺用户累计9户违规收取电费102.37元;按照0.72元每度向商铺用户累计76户违规收取电费6630.67元,上述两项共计6733.0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机构性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2-4月份售电明细、收费票据8张证明当事人收费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2023年4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陶市监罚告〔2023〕16号),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2023年4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说明书》陶市监责退字〔2023〕第1号,责令该公司在一个星期内将违法收费所得6733.04元退还缴费人,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已将6733.04元退还缴费人。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5号文件:“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最高不超过12%。”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检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从轻处罚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6733.04元。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违法所得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中心阿克陶县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者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