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陶市监罚字〔2023〕65号)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3-02691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 | 成文日期 | 2023-11-20 18:21 |
文 号 | 陶市监罚字〔2023〕65号 | 发布日期 | 2023-11-24 18:12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新疆慈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克州第一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XXXXXXXXXXXXXXXXX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巴仁乡库尔干村x组x号x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库*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66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阿克陶县巴仁乡库尔干村9组103号102室
2023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巴仁乡新疆慈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克州第一分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当日销售记录的处方、小票时发现当日销售的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小快克)未开具销售凭证。药品信息:浙江亚峰药厂有限公司生产,批号:02220101,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小快克)。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行为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陶市监责改〔2023〕48号)。
新疆慈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克州第一分公司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影像资料1份;销售出库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2023年11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陶市监罚告〔2023〕65号),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