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4〕17号)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4-00921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 | 成文日期 | 2024-05-31 20:06 |
文 号 | 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4〕17号 | 发布日期 | 2024-05-31 19:51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阿克陶县乐豪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XXXXXXXXXX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玉麦镇百合提村X区X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图*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0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52X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阿克陶县玉麦镇百合提村X区X号商铺
2024年3月10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丝路佳苑派出所线索,辖区内未成年人在阿克陶县乐豪小吃店购买白酒,经过现场询问负责人图*,未成年人伊*通过微信及现金支付31元购买2瓶红茶、1瓶昆鹰酒。经现场确认伊*身份信息是未成年人,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的行为,经向当事人调查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将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清楚。
经证据和询问得知2024年3月8日23时13分图*、乌*、伊*到店内右手房间第二个包厢内饮酒,通过询问负责人图*确认,当日伊*通过现金支付10元,微信支付21元,购买红茶2瓶,昆鹰酒1瓶(昆鹰酒25元/瓶)。当事人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当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2.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4.现场检查、询问笔录视频2份,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2024年5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的违法行为事实。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虽然违法,但考虑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违法行为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较少,且未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和社会危害,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综合本案系你店首次违法,本着“过罚相当、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5元;
2.罚款2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阿克陶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