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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罚〔2024〕99号)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4-02172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名        称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罚〔2024〕99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4-12-13 11:02
文        号 克阿克陶市监罚〔2024〕99号 发布日期 2024-12-16 10:50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阿克陶县阿依谢姆古丽托儿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3022XXXXXXXXXX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镇府路X村X组X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021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3XX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阿克陶县加码铁力克乡阔纳霍依拉村依细坦普路XX号

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22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的核查处置模块签收1份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XZJC240020-GFD4023)显示:当事人在从事餐饮经营中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2日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阿克陶县阿依谢姆古丽托儿所,并由该托儿所负责人斯迪克·迪汉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要求。2024年11月5日通过对该托儿所的检查,询问了法定代表人,调取了相关证据,该托儿所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是当事人从事餐饮活动使用的自行清洗消毒餐饮具,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场无法提供被抽检日期2024年10月10日餐饮具清洗消毒记录,此批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碗)至检查时已全部使用完毕,未能对已使用的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碗)进行召回。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相关证据:

1.经营者斯*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阿克陶县阿依谢姆古丽托儿所《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2.2024年11月5日检查阿克陶县阿依谢姆古丽托儿所经营场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碗)的事实;。

2.2024年11月5日阿克陶县阿依谢姆古丽托儿所负责人斯*《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碗)的事实。

3.2024年9月28日《检验报告》一份,检验报告编号:NO:XZJC240020-GFD4023,证明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碗)的事实。

5.2024年11月5日现场检查视频资料及询问调查食品资料光碗一张,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的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视频记录。

案件定性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属于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

综上,责令你托儿所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托儿所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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