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4〕87号)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4-02131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4-11-22 16:22 |
| 文 号 | 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4〕87号 | 发布日期 | 2024-11-25 16:09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阿克陶县益喜利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3XXXXXXXXXXX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阿克陶镇团结北路XX院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艾*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02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99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阿克陶县阿克陶镇团结北路XX院XXX号
2024年9月24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阿克陶县益喜利食品有限公司在抖音店铺“集味鲜”销售的“用醋泡豆子”产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核实,现场查阅了涉案产品生产投料记录、成品入库记录等相关材料。
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标签标注:产品名称:九宝,配料:豆类、醋、水、糖、香料,执行标准:GB7718-2011。经核实:该产品实际配料为黄豆、绿豆、黑豆、花生等9种豆类,当事人未按照产品实际配料添加量进行排序标注。当事人标注的执行标准:GB7718-2011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当事人共生产该产品100瓶,该公司负责人声称该产品食品标签由广告公司设计后,试生产100瓶但是没有上市销售,大部分产品通过赠送的形式送给朋友进行品尝,想让朋友提提意见,仅通过抖音店铺销售了10瓶,销售价为15.9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销售记录,仅在检查时提供了抖音店铺的销售记录。该公司接到投诉后已把该产品从抖音进行下架,并联系消费者对已经销售的产品进行召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该公司负责人艾*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阿克陶县益喜利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2、阿克陶县益喜利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艾*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及销售的情况;
3、阿克陶县益喜利食品有限公司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阿克陶县益喜利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024年10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标签标注的配料表及产品标准代号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五)产品标准代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识别码到阿克陶县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