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不罚〔2025〕2号)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5-00168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 成文日期 | 2025-02-07 18:10 |
| 文 号 | 克阿克陶市监不罚〔2025〕2号 | 发布日期 | 2025-02-10 17:58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 |
当事人:阿克陶县甜滋味食品批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3022************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阿*****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02219*********
联系电话:183********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阿克陶县*****************
2024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由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XZJC240026-GFD4522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2024年11月24日购进的黄冰糖经抽样检验,日落黄,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并予以宣读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复检要求。2025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对该店的现场检查,询问了法定代表人,调取了相关证据,此批抽检不合格黄冰糖当事人能提供进货票据、生产商证照、检验报告,该批次产品质量合格证,厂家召回公告,厂家召回票据。通过当事人提供票据显示该批次黄冰糖共销售了1箱,购买者均为散客,无法进行召回。
现查明当事人米某所提供喀什市百年冰糖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黄冰糖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黄冰糖产品质量合格证1份,厂家召回公告1份,检验报告1份,厂家召回票据1份,确认当事人阿克陶县甜滋味食品批发有限公司销售的不合格黄冰糖是喀什市百年冰糖厂生产,购进日期为2024年11月22日,共购进该批次黄冰糖20箱,2024年12月30日厂家召回19箱,购进单价:88元/箱,销售单价:13元/公斤。因该店为个体工商户,未建立财务账册,只能以负责人口述为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阿克陶县甜滋味食品批发有限公司《现场笔录》一份,证明:阿克陶县甜滋味食品批发有限公司销售的黄冰糖现场情况。
2.对负责人米*《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购进黄冰糖的生产商、购进时间、数量及金额等情况。
3.检验报告一份,检验报告编号:XZJC240026-GFD4522,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中食品添加剂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事实。
4.经营者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阿克陶县甜滋味食品批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5.当事人提供喀什市百年冰糖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黄冰糖进货票据1份、黄冰糖产品质量合格证1份,检验报告1份,厂家召回公告1份,召回票据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6.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的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视频记录。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食品中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可以提供生产者证照以及进货票据、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有效证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食品中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