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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5〕18号)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5-01631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名        称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5〕18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5-04-23 22:40
文        号 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5〕18号 发布日期 2025-04-25 22:26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阿克陶县赵胜全千优日用百货店

主体资格执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022MA77HCYP2H

住所(住址):新疆克州阿克陶县北大街(农资公司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43052119********53

2025年3月4日,在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我县“两品一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管情况抽查时,在阿克陶县赵胜全千优日用百货店发现,该店进门左手第二个货架第四层发现无中文标签的普通化妆品(疑似眼影):1、HOLDLIVECHOOSEYOUR,AXN230352,2026/04/12的无中文标签普通化妆品3盒;2、FOURCOLOREYESHADOW的无中文标签普通化妆品4盒;3、TerrazzoHOLDLIVE的无中文标签普通化妆品2盒;4、COLORSCHOOL的无中文标签普通化妆品2盒。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以上产品的进货票据、检验报告、备案证等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对以上产品进行了扣押(克阿克陶市监强制通字〔2025〕药械02号)。2025年3月5日我局进行立案调查,至2025年3月27日,本案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涉案产品均是当事人于2024年12月从乌鲁木齐**彩妆批发部购进的,4种产品均购进4盒,进货价均为10元/盒,销售价均为15元/盒,当事人于2024年12月,销售第一款产品(HOLDLIVECHOOSEYOUR)1盒,违法所得15元;销售第三款产品(TerrazzoHOLDLIVE)2盒,违法所得30元;销售第四款产品(COLORSCHOOL)2盒,违法所得30元;当事人因对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得不够且对店铺疏于管理,未保留上述化妆品的进货票据及进货查验记录,也未向供货商索要产品相关证明文件。以上4款产品均无中文标签,涉案货值金额合计24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合计75元。

经查,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涉案货值金额240元,违法所得75元。

上述的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3页);

3.询问笔录1份(4页);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5.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页);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7.现场检查及涉案产品照片1份(1页);

8.当事人减轻处罚申请书(3页);

9.案件移送函1份(1页)。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涉案货值金额240元,违法所得75元的行为,不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字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之规定,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当事人书面申请办案机构考虑其店生意不好,家有两人患病,经济困难等因素,酌情减轻处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属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本案系当事人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且涉案货值金额较小等因素,建议对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现责令当事人限期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与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5元;没收违法经营的无中文标签化妆品11盒;

2.罚款1000元(壹仟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陶县支行,或者通过非税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描非税系统专用二维码)。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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