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5〕17号)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5-01630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5-04-23 22:35 |
| 文 号 | 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5〕17号 | 发布日期 | 2025-04-25 22:17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阿克陶县结实口腔诊所
主体资格执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022MA79J1XF7G
住所(住址):新疆克州阿克陶县慕士塔格路14院民富小区*号楼**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阿巴***·阿****曼
身份证件号码:65302219********17
2025年3月4日,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我县“两品一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管情况进行抽查,在阿克陶县结实口腔诊所检查时,在该店进门左手边第六个房间无菌室冰箱内发现名称为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河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B230301103,生产日期:2023.03.01,有效期:2025.02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3盒(其中1盒已使用2支)。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超过有效期的上述药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克阿克陶市监强制通字〔2025〕药械1号)。2025年3月5日我局进行立案调查,至2025年3月27日,本案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涉案药品是当事人于2023年5月17日从****(杭州)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10盒,每盒5支,共计50支,每盒进价为3.9元,每支核算为0.78元,药品使用时每支按10元收费;涉案药品购进票据、进货查验记录及使用登记记录等材料齐全,截至案发时该药品已使用完37支,且37支均在有效期内使用,因该店药品管理人员工作失职,未及时排查、清理药品储存室(第六个房间无菌室)内已超过有效期的13支该药品,涉案药品(超过有效期的13支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被执法人员及时查扣,暂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涉案药品货值金额130元,无违法所得。
经查,当事人使用劣药(超过有效期的13支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涉案货值金额13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的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3页);
3.询问笔录1份(4页);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
5.现场检查及涉案产品照片1份(1页);
6.营业执照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2页);7.涉案药品的购进验收记录及进货票据复印件各1份(2页);
8.涉案药品使用登记表复印件1份(3页);
9.当事人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5页);
10.案件移送函(1页)。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劣药(超过有效期的13支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涉案货值金额130元,无违法所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当事人书面申请办案机构考虑其店开支大,家人患重病治疗,经济困难等因素,酌情减轻处罚。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之规定,属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与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13支;
2.罚款10000元(壹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陶县支行,或者通过非税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描非税系统专用二维码)。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