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5〕45号)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5-01656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5-07-10 21:26 |
| 文 号 | 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5〕45号 | 发布日期 | 2025-07-14 21:13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阿克陶县恒美商务宾馆
主体资格执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
住所(住址):新疆克州阿克陶县人民东路**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
身份证件号码:65302219********23
2025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的线索,在阿克陶县恒美商务宾馆进行检查。在该宾馆的各客房卫生间(共24间)内发现固定在墙上的自贴标签为“二合一洗液”的透明瓶装有洗沐液体(乳白色),经宾馆负责人说明,该液体来源于大桶包装的“花**洗沐二合一精华液”,为分装产品。执法人员发现各客房卫生间内的分装瓶上均无原产品包装上的相关信息。执法人员在该宾馆布草间发现1桶(已开封使用,剩余1/3容量)原包装产品,产品名称:花**洗沐二合一精华液,备案人:广州市**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广州****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2/28,有效期:2026/02/27,净含量:5L;后宾馆负责人主动上交另外1桶执法人员未发现的放在库房内的未开封使用的同批次原包装产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原包装产品的网上购进凭证、产品备案证(普通化妆品),进货查验台账。当事人涉嫌擅自配制化妆品,执法人员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通过局领导审批,现场对涉案产品及分装瓶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克阿克陶市监强制[2025]药械5号)。
2025年6月18日我局进行立案调查,至2025年7月1日,本案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涉案化妆品是当事人于2024年9月24日从网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2箱共计8桶(大桶原包装),每桶进价为25元,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化妆品的网上进货凭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供货商资质信息、产品备案证等材料。当事人口述,其于2024年9月底,在喀什某超市(名字不详)购进24个分装瓶,每个2元,并将其安装固定在宾馆24间客房内。当事人为节省宾馆洗浴产品成本,擅自将涉案原包装化妆品(花**洗沐二合一精华液)分装倒至各客房内的分装瓶内,供客人免费使用(除房费外未额外收取产品使用费),截止案发时,已使用了原包装化妆品(花**洗沐二合一精华液)6桶半,执法人员查扣了剩余的1桶半(其中1桶为当事人主动上交)原包装化妆品,以及涉案的24个分装瓶和瓶内化妆品。当事人口述在分装产品内未添加其他产品,且除了分装瓶也没有其它包装材料、工具和设备。涉案化妆品及分装瓶货值金额合计248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暂未发现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
经查,当事人擅自配制化妆品(分装原包装化妆品),涉案货值金额248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的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3页);
3.询问笔录1份(4页);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
5.现场检查及涉案产品相关照片1份(1页);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7.涉案化妆品的购进验收记录、备案证、网上购进凭证及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4页);
8.当事人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8页)。
本局认为,当事人擅自配制化妆品(分装原包装化妆品),涉案货值金额248元,无违法所得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之规定;应当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暂未发现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书面申请办案机构考虑其经济困难等因素,酌情减轻处罚。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之规定,属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擅自配制化妆品(分装原包装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包装材料(24个分装瓶及瓶内洗沐液),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1桶半原包装花**洗沐二合一精华液);
2.罚款2000元(贰仟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陶县支行,或者通过非税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描非税系统专用二维码)。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