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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5〕38 号)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5-01654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名        称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5〕38 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5-06-18 21:17
文        号 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5〕38号 发布日期 2025-06-20 21:03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新疆慈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克州第四分公司

主体资格执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

住所(住址):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加马铁力克乡喀什博依村***号院**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布威***·*

身份证件号码:65312219********24

2025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新疆慈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克州第四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在该店进门左手边第一个货柜从上往下第一层发现39板涉嫌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双氯酚酸钠肠溶片,生产企业:吉林****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2020683,规格:25mg,有效期:36个月,批号:20210502,产品无大的外包装盒。执法人员当场通过调取检验报告、产品进货票据、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等证据初步确定了该药品为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局领导的审批,对涉嫌超过有效期的上述药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克阿克陶市监强制通字〔2025〕药械2号)。2025年4月18日我局进行立案调查,至2025年6月4日,本案调查终结。因该批涉案药品无大的外包装盒,执法人员书面申请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企业归属管辖部门)协查,并收到其复函,再次确认了该批次涉案药品的生产日期及有效期信息(生产日期为20210520,有效期至2024年5月19日)。认定执法人员当日扣押的该批次药品确为劣药(超过有效期药品)。经调查查明,涉案药品是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2日从新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订购的,于2022年12月29日到店验收入库,购进400板,每板进价为0.9元,销售价为每板1元;涉案药品购进票据、检验报告、进货查验记录及销售登记记录等材料齐全,截至案发时该药品已销售完361板,且361板均在有效期内销售。该店负责人因工作失职,未及时排查、清理已超过有效期的涉案药品(39板双氯酚酸钠肠溶片),涉案药品被执法人员及时查扣,暂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涉案药品货值金额39元,无违法所得。

经查,当事人销售劣药(超过有效期的39板双氯酚酸钠肠溶片),涉案货值金额39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的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各1份(4页);

3.询问笔录1份(4页);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

5.现场检查及涉案产品照片1份(1页);

6.营业执照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2页);7.涉案药品的购进验收记录、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3页);

8.涉案药品销售记录本复印件1份(16页);

9.当事人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25页);

10.信息协查函及复函(5页)。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劣药(超过有效期的39板双氯酚酸钠肠溶片),涉案货值金额39元,无违法所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当事人书面申请办案机构考虑其经济困难等因素,酌情减轻处罚。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之规定,属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双氯酚酸钠肠溶片)39板;

2.罚款10000元(壹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陶县支行,或者通过非税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描非税系统专用二维码)。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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