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执法
  3. > 正文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5〕48号)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5-01657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名        称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5〕48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5-07-22 21:29
文        号 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5〕48号 发布日期 2025-07-25 21:17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阿克陶县百家康大药房

主体资格执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

住所(住址):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和谐小区*号楼*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22240319********13

2025年7月7日,自治区药监局飞行检查组联合我局执法人员对阿克陶县百家康大药房进行检查,检查时在该店进门左手边第四个货架从上往下第六排发现,吡格列酮二甲双胍片,生产企业/上市许可持有人:杭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7.31,产品批号:2407513A,有效期至:2027.06,外包装标示贮藏要求:密封,25℃以下保存,但当时店内环境温湿度计(合格期内)显示温度为27℃。针对该店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陶市监责改〔2025〕药械17号。2025年7月8日我局进行立案调查,至2025年7月11日,本案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因当日天气较热,该店商业街停电半个多小时,该店空调无法正常工作,致使店内温度较平时高一些,加之员工疏忽未发现室温超过25℃,未及时排查并转移25℃以下保存的涉案药品至阴凉区,导致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

经查,当事人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

上述的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

2.责令整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2页);

3.询问笔录1份(3页);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5.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2页);

6.现场抽查药品及药品储存环境温湿度照片1份(1页)。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之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2日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