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5〕40号)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5-01655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5-07-04 21:23 |
| 文 号 | 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5〕40号 | 发布日期 | 2025-07-07 21:10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阿克陶县货郎先生日用百货超市
主体资格执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
住所(住址):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白山路5院发展大厦*幢*层*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母**
身份证件号码:612524**********6X
2025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在12315平台上的投诉举报线索,在阿克陶县货郎先生日用百货超市进行检查,在该超市入口左手边第一个化妆品专柜从上往下第四排发现被举报产品“协和维E止痒露”1瓶,产品净含量:100ml,批号:XH240205,生产企业:苏州市****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妆20160124,限期使用日期:20270204,条形码:6920844088696;货架上未贴该产品相应的销售标签;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产品的进货票据、进货查验记录台账、产品批次检验报告,未能提供产品备案证(普通化妆品)。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国家化妆品监管平台未能查询到该产品的备案证。执法人员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通过局领导的审批,对涉嫌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上述产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克阿克陶市监强制通字〔2025〕药械3号)。2025年5月19日我局进行立案调查,至2025年6月25日,本案调查终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的规定,涉案产品为普通化妆品。因在国家化妆品监管平台未能查询到该批涉案化妆品的备案证,执法人员书面申请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企业归属管辖部门)进行协查,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分局协助调查并复函反馈:苏州市****有限公司曾于2017年3月30日备案(备案编号:*G妆网备字20**001151)、生产、销售过“协和维E止痒露”,但于2022年4月29日已注销该产品备案证,该公司未生产过批号为XH240205的“协和维E止痒露”,同时该公司提供了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化妆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20**)GJZCG-WT02253的检验报告,报告上样品名称显示为协和薄荷清凉凝露,该检测报告与当事人提供的(来源于供货商)涉案化妆品检测报告编号相同,但样品名称不一致。故能够确认,执法人员在阿克陶县货郎先生日用百货超市查扣的该批次(批号:XH240205)化妆品为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经调查查明,涉案化妆品为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化妆品的购进票据、进货查验记录台账、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报告(由供货商提供,且检验报告涉嫌造假,相关违法线索已移交供货商所归属管辖的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材料。涉案化妆品是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5日从喀什**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3瓶,每瓶进价为23.8元,每瓶销售价为32.5元,销售了2瓶,违法所得65元,剩余1瓶库存被执法人员及时查扣,暂未发现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97.5元,违法所得65元。
经查,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3瓶协和维E止痒露),涉案货值金额97.5元,违法所得65元。
上述的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各1份(4页);
3.询问笔录1份(4页);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5.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页);
6.现场检查及涉案产品照片1份(1页);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8.涉案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台账、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7页);
9.由供货商给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8页);
10.当事人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1页);
11.消费者在12315平台上投诉举报线索材料(7页);
12.信息协查函及复函(29页)。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3瓶协和维E止痒露),涉案货值金额97.5元,违法所得65元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应当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暂未发现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书面申请办案机构酌情减轻处罚。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之规定,属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可对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3瓶协和维E止痒露)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5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协和维E止痒露)1瓶;
2.罚款5000元(伍仟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陶县支行,或者通过非税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描非税系统专用二维码)。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