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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5〕65号)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6-00001 主题分类 质量监督
名        称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5〕65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5-09-26 10:32
文        号 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5〕65号 发布日期 2025-09-28 10:31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阿克陶县货郎先生日用百货超市

主体资格执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XXXXXXXXXXXXXXXXX

住所(住址):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白山路X院发展大厦X幢-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65XXXXXXXXXXXXXX

2025年8月1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李**邮件投诉举报阿克陶县货郎先生日用百货超市购买水彩笔1盒,充电套装1盒,称充电套装中充电插头没有“3C"认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0日现场检查阿克陶县货郎先生日用百货超市,货架上摆放正在销售超过使用日期的白板笔S536号1盒,品牌:得力办公、红色、数量:10支/盒、生产企业名称: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21027QB/T2859合格。充电套装1盒、品牌:ZEQI澤奇、制造商:深圳澤奇电子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4943.1-2011、2.4A安全充电,其中充电头上未标注“3C”认证。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报请负责人审批后立案查处。

执法人员现场查扣白板笔10支,给当事人下达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强制【2025】3号)。对1盒无“3C”认证充电器责令下架处理。

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2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给阿克陶县货郎先生日用百货超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经查,当事人摆放在货架上待销售超过使用日期的学生用品白板笔10支(1盒),至现场检查时已销售10支(1盒),总共进货120支(12盒),至检查之前退货100支(10盒)。货值金额40元(20支*2元),违法所得为20(10支*2元)元。

当事人进货充电器10盒,至现场检查时已销售9盒。货值金额100元(10盒*10元),违法所得为90元(9盒*10元),1盒责令下架处理。

上述的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超过使用日期的白板笔的违法行为;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超过使用日期的白板笔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主动说明进货来源,能够主动配合案件调查。能够履行落实查验制度,对社会未造成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适当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依据,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行为,当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0元;2.罚款28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或者通过非税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描非税系统专用二维码)。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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