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执法
  3. > 正文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6〕7号)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6-00360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名        称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6〕7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 成文日期 2026-02-04 10:04
文        号 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6〕7号 发布日期 2026-02-06 10:01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阿克陶县陶小果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3022MAXXXXXXXX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迎宾路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1122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6X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阿克陶县迎宾路XX-XXX

2025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由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SB2025B-J-SP13898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2025年10月27日生产的巴仁杏脯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1.24g/kg,标准指标≤0.35g/kg,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同日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并予以宣读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复检和异议申请。2026年1月5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该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生产切糕,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询问了负责人,调取了相关证据,当事人2025年10月27日共生产的巴仁杏脯150袋,除销售32袋外,剩余118袋在库房内。当事人生产的切糕对外销售30袋,已召回24袋,同时在当事人库房内发现原味切糕4kg、红枣切糕4kg、什锦切糕4kg。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现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措施决定书》(陶市监强制食[2026]1号)对上述118袋巴仁杏脯、原味切糕6袋(80g/袋)、红枣切糕9袋(80g/袋)、什锦切糕9袋(80g/袋)、原味切糕4kg、红枣切糕4kg、什锦切糕4kg实施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提供了2025年10月27日批次巴仁杏脯的生产记录与销售记录。该批次巴仁杏脯共计生产150袋,销售单价18元/袋,其中20袋销售给批发商,12袋由抽检机构购样抽检,剩余118袋已被本局依法扣押。经查,该批次巴仁杏脯的原料杏子系从巴仁乡农户处直接收购,当事人在收购环节未按收购主体分别开展检验,仅以收购批次合并检测,未能有效甄别出部分杏子存在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问题。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明细,其许可生产类别为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未取得切糕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资质。当事人无法提供切糕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仅能提供切糕产品检验记录,相关生产及销售数量以该公司负责人陈述为准。据当事人陈述,其前期拟申请切糕生产许可增项,遂试生产一批切糕产品用于检验;后因该公司成立阿克陶县庆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切糕相关项目,当事人便终止增项程序,并对已试生产的切糕产品全部召回。本次共召回原味切糕6袋(80g/袋)、红枣切糕9袋(80g/袋)、什锦切糕9袋(80g/袋)。另查,案涉切糕均为当事人无偿赠送,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已依法扣押召回的原味切糕6袋(80g/袋)、红枣切糕9袋(80g/袋)、什锦切糕9袋(80g/袋),以及原味切糕4kg、红枣切糕4kg、什锦切糕4kg。综上,当事人存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该公司厂长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阿克陶县陶小果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切糕的情况。

2、阿克陶县陶小果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厂长白*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

3、阿克陶县陶小果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阿克陶县陶小果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4、检验报告一份(检验报告编号:No:2025B-J-SP13898)证明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5、阿克陶县陶小果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过程记录、销售记录、检验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的情况。

6、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的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视频记录。

20261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克阿克陶市监罚告〔2026〕6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2025年10月27日生产的巴仁杏脯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1.24g/kg,标准指标≤0.35g/kg,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生产切糕,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76元、3.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巴仁杏脯及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切糕(财务清单文书编号:陶市监强制食[2026]1号)。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识别码到阿克陶县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4日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