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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6〕8号)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6-00456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名        称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6〕8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 成文日期 2026-02-13 13:04
文        号 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6〕8号 发布日期 2026-02-14 13:02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市场价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新疆腾仁粮油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3022MAXXXXXXXX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阿克陶镇X村X组XX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022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77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阿克陶县阿克陶镇X村X组XXX-X号

2025年11月25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新疆腾仁粮油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的小麦粉产品名称标注为特一粉,该公司标注执行标准GB/T1355-2021,该标准中小麦粉无特一粉等级划分。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该公司的投料记录及生产记录,该公司接受阿克陶县托尔塔依农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生产的5kg小麦粉,标签标注为特一粉,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库房内的25KG装的小麦粉不存在该问题。执法人员要求新疆腾仁粮油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召回。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小麦粉(5kg/袋),是接受阿克陶县托尔塔依农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生产,该产品的包装袋也是委托方提供,企业自行生产的5kg、25kg的产品标签不存在标注错误问题,该企业接受委托共生产100袋,其中60袋已交付给委托方,销售价为18元/袋,因自查库存时发现包装袋标签将精制粉印制成特一粉,将剩余40袋重新更换了新包装,企业提供该产品的销售记录及更换包装及销毁包装袋印证材料,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1080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新疆腾仁粮油有限公司总经理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新疆腾仁粮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新疆腾仁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2、新疆腾仁粮油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

3、新疆腾仁粮油有限公司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新疆腾仁粮油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4、新疆腾仁粮油有限公司销售记录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

5、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的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视频记录。

2026年2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克阿克陶市监罚告〔2026〕7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小麦粉产品标注特一粉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08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识别码到阿克陶县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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