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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6〕9号)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6-00457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名        称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6〕9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 成文日期 2026-02-13 13:08
文        号 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6〕9号 发布日期 2026-02-14 13:07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新疆艾克旦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3022MAXXXXXXXX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恰尔隆镇其克尔铁热克村X组X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艾*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022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3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阿克陶县恰尔隆镇其克尔铁热克村X组XXX号

2025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由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2025X-J-SP20400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2025年11月21日生产的葵花籽油经抽样检验,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T10464-2017《葵花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同日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并予以宣读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复检和异议申请。2026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对该公司的现场检查,询问了法定代表人,调取了相关证据,此批不合格葵花籽油当事人检查时当场提供生产记录表及产品销售台账,2025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该公司2025年11月21日生产的葵花籽油已销售的8桶,剩余12桶在库房内封存。

经查明,当事人2025年11月21日该公司共生产葵花籽油20桶,销售价是62元,除销售了8桶,剩余12桶在库房。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现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陶市监强制食[2026]2号)对上述12桶葵花籽油进行扣押,当事人违法所得为共计496元。综上,当事人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新疆艾克旦食品有限公司《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新疆艾克旦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对新疆艾克旦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艾*《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新疆艾克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葵花籽油情况。

3.新疆艾克旦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4.检验报告一份(检验报告编号:No:2025X-J-SP20400)证明该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葵花籽油的事实。

5.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的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视频记录。

2026年2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克阿克陶市监罚告〔2026〕8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2025年11月21日生产的葵花籽油经抽样检验,酸价(KOH)实测值2.2mg/g,标准指标≤1.5mg/g,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T10464-2017《葵花籽油》要求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葵花籽油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T10464-2017《葵花籽油》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96元、3.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葵花籽油(财务清单文书编号:陶市监强制食[2026]2号)。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识别码到阿克陶县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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