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6〕6号)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6-00582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决定 | 成文日期 | 2026-01-30 12:00 |
| 文 号 | 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6〕6号 | 发布日期 | 2026-02-02 18:57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阿克陶县创优土特产经营馆
主体资格执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022XXXXXXXXXXXX
住所(住址):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公格尔北路XX院X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买*
身份证件号码:653022XXXXXXXXXXXX
2026年1月5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名执法人员对阿克陶县创优土特产经营馆价格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店货架子上在售的大部分商品都未进行明码标价,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整改。2026年1月14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销售价格明码标价情况进行复查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要求进行整改,该店货架子上在售的砖茶、花茶、果茶、石榴饮料、沙棘饮料等,在未进行明码标价情况下在店内销售。该店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2026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买*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该门店自2025年7月开业经营,自2026年1月5日要求整改后,该店未按要求进行整改,部分商品仍无价格标签,在未进行明码标价情况下在店内销售。因该店上述商品无销售记录,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为止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的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机构性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2026年1月5日被要求整改后,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部分商品仍在未进行明码标价情况下在店内销售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进行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属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
2026年1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克阿克陶市监罚告〔2026〕4号),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上述违法问题,当事人属首次违法,也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检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符合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000(壹仟元整)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陶县支行,或者通过非税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描非税系统专用二维码)。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当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