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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不罚〔2025〕7号)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6-00551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名        称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不罚〔2025〕7号)
主  题  词 不予行政处法 成文日期 2026-03-13 13:17
文        号 克阿克陶市监不罚〔2026〕7号 发布日期 2026-03-14 13:14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阿克陶县热儿辣姐米粉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3022MAXXXXXXXX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人民东路XXX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022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0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阿克陶县人民东路XXX号门面

我局接到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人在美团外卖点了一份凉皮,该店铺没有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存在安全隐患。2026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阿克陶县热儿辣姐米粉店(个体工商户)开展日常检查,检查发现该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项目为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的食品价目表中有凉皮进行销售,投诉举报人所投诉举报的凉皮在食谱价目表中均有销售。现场检查时,该店负责人现场主动将美团等外卖平台店铺中“凉皮”下架,将店内《食谱价目表》中的凉皮剔除,并承诺立即停止制售凉皮。执法人员检查了凉皮所使用的食品原料及购进票据,当事人当场提供了凉皮及调料的食品购进票据等材料。通过对该店主努*问询,该店凉皮的调料是从乌鲁木齐公司购进,辣子酱是自己在店内制作,凉皮是自己从菜市场购买,放进店内冷藏柜内存放,凉皮在专区进行制作。店铺凉皮零售价是8元一份,每日大概销售2-3份,因店铺是个体工商户,没有建立销售记录,无法确定凉皮的每日销售额,只能以当事人的口述为准。经问询该店负责人该店自2025年10月15日经营凉皮以来没有接到顾客因凉皮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执法人员与投诉举报人电话联系问询得知该店凉皮无质量问题,主要反映该店没有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的经营许可问题。该店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超过经营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阿克陶县热儿辣姐米粉店(个体工商户)《现场笔录》一份,证明:阿克陶县热儿辣姐米粉店(个体工商户)现场检查情况。

2.对阿克陶县热儿辣姐米粉店(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努*《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阿克陶县热辣儿辣姐米粉店(个体工商户)超过经营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等情况。

3.阿克陶县热儿辣姐米粉店(个体工商户)《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4.举报单一份,证明:阿克陶县热儿辣姐米粉店(个体工商户)超过经营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等情况。

5.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的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视频记录。

2026年3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克阿克陶市监告字不罚〔2026〕7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对其进行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阿克陶县热儿辣姐米粉店(个体工商户)检查时超过经营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了超过经营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三十三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经营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规定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1.初次违法;2.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发生变化,但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未升高的;(三)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规定。本着“过罚相当、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经营行为,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2.你单位未办理自制饮品许可前,不得制售自制饮品食品。

3.经批评教育后,你单位继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公开曝光违法行为。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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