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6〕15号)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6-00684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6-03-31 12:31 |
| 文 号 | 〔2026〕15号 | 发布日期 | 2026-04-02 12:22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阿克陶县潮颜美发沙龙店
主体资格执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022XXXXXXXXXX
住所(住址):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幸福东路XX院XX号楼X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买*
身份证件号码:653022XXXXXXXXXXXX
根据相关线索,2026年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阿克陶县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检查时,在阿克陶县潮颜美发沙龙发现,该店存在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现场检查时在该店货柜上发现5个(3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思耨红鑫尤染发膏(蓝黑色),广州红鑫尤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规格:100ML,国妆特字G20130248(2188),使用期限:20250215的化妆品2盒;2、思耨红鑫尤染发膏,广州红鑫尤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规格:100ML,国妆特字G20130244,使用期限:20250301的化妆品(0122)2盒;3、思耨红鑫尤染发膏(蓝黑色),广州红鑫尤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规格:100ML,国妆特字G20130248(0111),使用期限:20250215的化妆品1盒;以上化妆品在现场均和有效期内合格化妆品混放在一起。执法人员通过局领导审批,对该店发现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进行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下发强制措施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药械化强制〔2026〕9号(附查扣物品清单)。2026年3月4日我局进行立案,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买买提艾力·热伊木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调查查明,上述产品当事人均从阿克苏购进,进价12元/盒。这些染发膏均不单独销售,在店里给用户染发按原价使用,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该店平时使用染发膏之前和用户会重复确认使用期限、会不会过敏等信息后再使用,没使用过这些过期染发膏,也未进行及时清理过期产品。以上涉案化妆品均未售出并使用,无违法所得,涉案化妆品总货值60元。
上述的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质及我局具有管辖权;2.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现场检查及涉案产品照片打印件、现场检查录像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购销情况及违法行为经过;4..当事人减免处罚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且经济困难。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涉案货值60元,无违法所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法行为。
2026年3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克阿克陶市监罚告〔2026〕13号),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且涉案货值金额不高,当事人未使用涉案产品,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截至目前尚未有投诉该化妆品的使用不良反应或危害,暂未发现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书面申请酌情减轻处罚。参考《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之规定,属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并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化妆品2规定的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裁量基准(一般情形: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下罚款),减轻罚款金额。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涉案化妆品5盒(思耨红鑫尤染发膏);2、罚款1000元(壹仟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陶县支行,或者通过非税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描非税系统专用二维码)。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当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