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6〕40号)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6-01055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决定 | 成文日期 | 2026-05-13 17:39 |
| 文 号 | 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6〕40号 | 发布日期 | 2026-05-15 17:34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阿克陶县同书烟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3022MAXXXXXXXX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乐陶苑小区东X号楼X单元XXX室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2924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7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阿克陶县乐陶苑小区东X号楼X单元XXX室商铺
2026年3月18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县公安局派出所线索,辖区阿克陶县同书烟酒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看监控并现场指认及询问该店张*,确认未成年人麦*(身份证号码:6530222013XXXXXXXX)2026年2月23日19时59分在该店微信支付22元购买购买1瓶江小白蜜桃味果汁酒(酒精度23%vol,净含量168ml,单价为20元)及零食2包。经比对麦*身份证(身份证号码:6530222013XXXXXXXX)确认其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麦*于2026年2月23日19时59分在该店微信支付22元购买购买1瓶江小白蜜桃味果汁酒(酒精度23%vol,净含量168ml,单价为20元)及零食2包(2元),通过查看监控视频,该店销售人员在销售酒时未查看麦*的相关身份证明。该店江小白蜜桃味果汁酒进货价为15元/瓶,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以当事人口述为准,经核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2.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4.未成年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付款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5.现场检查及询问笔录视频资料,证明现场情况;
2026年4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克阿克陶市监罚告〔2026〕37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查看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事实。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元;2.处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阿克陶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