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6〕32号)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6-00915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处罚决定 | 成文日期 | 2026-04-13 17:21 |
| 文 号 | 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6〕32号 | 发布日期 | 2026-04-16 17:15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阿克陶县相见如故咖啡馆(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3022MAXXXXXXXX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人民东路XX号院乐陶苑小区X幢负一层XXX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2924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93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阿克陶县人民东路XX号院乐陶苑小区X幢负一层XXX号商铺
2026年1月14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辖区内警务室线索,辖区内阿克陶县相见如故咖啡馆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经过现场指认及询问,确认未成年人迪*(身份证号6530222008XXXXXXXX)使用支付宝支付90元购买橙色炸弹配制酒(配料表:纯净水、啤酒、啤酒花、橙汁、苹果酒、柠檬酸、柠檬酸钠、使用香精、酒精度16%)3瓶和战马饮料3瓶。
经证据和询问得知未成年人迪*2026年1月14日使用支付宝支付90元其中橙色炸弹配制酒3瓶,零售价20元/瓶,战马饮料3瓶,零售价10元/瓶。经过比对穆*的身份证(身份证号6530222009XXXXXXXX)确认其未满18周岁,当天邀请另外两名未成年阿*(身份证号6530222008XXXXXXXX)和迪*(身份证号6530222011XXXXXXXX)一起在该店进门过道左手包厢内饮酒。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当事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2.该店店长库*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4.视频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2026年3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克阿克陶市监罚告〔2026〕16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事实。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阿克陶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