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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6〕36号)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6-01056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名        称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6〕36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 成文日期 2026-05-12 17:44
文        号 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6〕36号 发布日期 2026-05-14 17:39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阿克陶县长源烟酒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3022MAXXXXXXXX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幸福西路X院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723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58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阿克陶县幸福西路XXX号楼XXX

2026年3月18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县公安局派出所线索,辖区阿克陶县长源烟酒店(个体工商户)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看监控并现场指认及询问该店负责人袁*,确认未成年人阿*(身份证号码:6530222010XXXXXXXX)使用现金支付90元购买1瓶昆鹰酒(酒精度42%,净含量500ml,单价为55元)、雪莲烟1包(单价为15元)及饮料。经比对*的身份证确认其未满18周岁。2026年3月15日未成年人阿*(身份证号码:6530222010XXXXXXXX)、*(身份证号码:6530222010XXXXXXXX)、祖*(身份证号码:6530222010XXXXXXXX)三人在该店由*使用现金支付90元购买酒水饮料,其中1瓶昆鹰酒(酒精度42%,净含量500ml,单价为55元、进货价为26.7元)、雪莲烟1包(单价为15元、为隔壁店铺15元帮忙买),剩余10元买了饮料,并在该店进门左手第一间包厢内饮用。确认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8.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1份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2.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及昆鹰酒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及违法所得事实

3.现场笔录1及未成年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事实

4.现场检查及询问笔录视频资料,证明现场情况

2026年4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克阿克陶市监罚告〔2026〕36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查看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违法行为事实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8.3元;2.处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阿克陶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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