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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5〕35 号)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6-00914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名        称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5〕35 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 成文日期 2026-04-28 17:14
文        号 〔2026〕35号 发布日期 2026-04-30 17:09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阿克陶县货郎先生日用百货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3022MAXXXXXXXXXXX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白山路X院发展大厦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127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91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阿克陶县白山路X院发展大厦X-X-X-XX

2026年2月10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后,依法对阿克陶县货郎先生日用百货超市开展检查。现场在该超市货架上查获被投诉举报的世强五香粉,根据该产品标签标示的蛋白质1g/100g、脂肪8g/100g、碳水化合物73.3g/100g,计算得出理论能量值为1559千焦/100克,该产品标签标注能量值为1500千焦/100克,经核算,该能量值误差在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的标示值±20%允许范围内。被投诉举报批次的茯砖茶已全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经现场核查,该超市货架上待销售的茯砖茶商品条形码均符合相关规定、无异常。现场正在销售的花菜,其商品价签标注为“有机花菜”,机打购物小票亦同步显示为“有机花菜”。针对投诉人举报的标注“绿色生态营养”字样的鸡蛋,执法人员经现场全面检查,未发现该产品。当事人的上述相关行为,涉嫌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3月10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接到投诉举报,依法对该超市开展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汤田黄贡大米,标签标注执行标准为DB23/T1826-2016,当事人当场提供了该批次大米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该批次检验报告,该超市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3月19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后,依法对该超市开展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投诉举报的超过保质期的金锣Q香香肠,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了该产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营业执照,该超市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的规定。

经现场检查和询问核实,当事人销售的世强五香粉系从喀什新胜源商贸公司购进。经核查该产品标签营养成分表,计算得出理论能量值为1559千焦/100克,该产品实际标注能量值为1500千焦/100克,其能量值符合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通则》中的相关规定。被举报的茯砖茶,系当事人于2025年4月5日从新疆滋享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计购进20盒。经查验当事人提供的采购验收单中标注的商品条码,确认该批次即为被举报批次;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茯砖茶已全部销售完毕,货架上待销售的茯砖茶商品条码经核查均正常无误、符合相关规定。现场正在销售的花菜,商品价签标注为“有机花菜”,机打购物小票亦同步显示为“有机花菜”。经询问当事人得知,该花菜日常俗称“有机花菜”,其实际名称为散花菜,该花菜系从喀什云新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执法人员检查期间,该超市已当场对相关价签进行了更换。针对投诉人举报的标签标注“绿色生态营养”字样的鸡蛋,经现场检查及询问核实,该款鸡蛋已停止销售,此前均从新疆阿元山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进货价为12元/筐,销售价为16.9元/筐,该鸡蛋标签标注“绿色生态营养”字样,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是经过认证的绿色食品,当事人的上述相关行为,涉嫌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超市销售的汤田黄贡大米,标签标注执行标准为DB23/T1826-2016,经查,该执行标准已于2025年9月30日更新,现行有效执行标准为DB23/T1826-2025;该批次大米生产日期为2026年1月10日,当事人当场提供了该生产日期大米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出厂检验报告。该超市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查验相关票据确认,该超市于2025年11月22日从疏勒县佳宏食品批发商行购进金锣Q香香肠,共计购进40只;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香肠已退回供货商,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香肠,当事人提供了该香肠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营业执照。该超市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阿克陶县货郎先生日用百货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2、阿克陶县货郎先生日用百货超市店长李*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情况

3、阿克陶县货郎先生日用百货超市现场笔录3份,证明执法人员对阿克陶县货郎先生日用百货超市现场检查情况

4、阿克陶县货郎先生日用百货超市进货记录复印件1,证明当事人进货查验的情况

20264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克阿克陶市监罚告〔2026〕33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意见。

事人超市销售茯砖茶商品条码未使用委托方,使用生产者商品条码、销售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标注有机花菜、销售鸡蛋对消费者造成误解、销售的汤田黄贡大米标注失效执行标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构成了经营商品条形码不符合规定、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标注有机食品、对商品作虚假宣传、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经营的茯砖茶商品条码未使用委托方,使用生产者商品条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的规定,按照《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的规定,对你超市销售茯砖茶商品条码未使用委托方,使用生产者商品条码的行为不予处罚;销售散花菜标签标注“有机花菜”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你超市销售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标注有机花菜的行为处罚1000元;超市销售的鸡蛋标签标注“绿色生态营养”字样,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是经过认证的绿色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的规定,对超市销售鸡蛋对消费者造成误解的行为作出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9元;2.罚款4.9元,合计9.8元;你超市销售的汤田黄贡大米标注失效执行标准DB23/T1826-2016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的规定,对销售的汤田黄贡大米标注失效执行标准DB23/T1826-2016的行为不予处罚;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金锣Q香香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的规定,对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不予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识别码到阿克陶县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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