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不罚〔2026〕14号)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6-01523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不予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6-07-09 13:37 |
| 文 号 | 克阿克陶市监不罚〔2026〕14号 | 发布日期 | 2026-07-10 13:35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阿克陶县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3022**********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
身份证件号码:65302219******0025
2026年5月14日,我局收到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的阿克陶县**医院抽检款冬花检验不合格报告,检验报告: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YP202601766、样品名称:款冬花、供样单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目的:国家药品抽检、样品批号:220501。2026年5月14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到阿克陶县**医院送达执检验报,并告知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七日的申请复验时间,如对检验结果等有异议的,请在接到本告知书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抽检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传真或寄送文本)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反馈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2026年5月14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核查并发现,当事人先后2025年11月25日和2025年12月24日,两次购进同批号款冬花总量3公斤,2025年5月14日该院电脑系统库存显示2.558公斤,包括2026年3月3日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的1.5公斤款冬花。现场货架和药斗里发现同批号款冬花1.025公斤。现场当事人提供了涉案药品同批号的检验报告、随货同行单、供货企业资质、2025年11月开始5个月的温湿度记录等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局领导审批,对涉案不合格药品(1.025公斤款冬花)进行强制措施(扣押):克阿克陶市监药械化强制(2026)21号,并告知你单位相应的权利。
截止2026年6月2日,我局未收到阿克陶县**医院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相关材料,并表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2026年6月2日,我局针对以上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至2026年6月6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先后2025年11月25日和2025年12月24日,两次从新疆***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同批号款冬花总量3公斤,进价156元0.5公斤(一包规格为0.5kg),销售价195元0.5公斤。以上产品相关购进票据和验收单齐全,来源合格,当事人能提供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涉案产品货值合计1170元,扣押药品货值399.75元,已销售0.442kg,总收入172.38元,利润34.476元。
经查,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药品行为属实,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药品是劣药,本案涉案货值1170元,收入172.38元,利润34.47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款冬花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药品检验不合格及我局送达检验报告的送达。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质及我局具有管辖权;
3.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附扣押清单)各1份,现场检查发现并查扣的检验不合格药品图片打印件1份,现场执法过程录像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涉案物品数量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行为经过;
5.产品购进票据、产品批检验报告、验收记录、温度记录、供货商资质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来源合格,当事人履行了查验义务,以及涉案货值;
6.该院系统库存记录、销售记录截图打印件各1份,证明该院涉案药品销售量、库存,以及该院销售不合格药品的收入等。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我局于2026年7月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克阿克陶市监告字不罚〔2026〕4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销售不合格药品款冬花(批号:220501)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与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履行了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检查验收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免予处罚,但应当收缴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现决定收缴检验不合格的1.025kg药品,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今后坚持落实药品查验记录制度,尽最大力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发现药品质量安全可疑问题及时向药品监管部门上报。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