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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克阿克陶市监不罚〔2026〕18号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6-01822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名        称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克阿克陶市监不罚〔2026〕18号
主  题  词 不予行政处罚 成文日期 2026-08-20 17:48
文        号 克阿克陶市监不罚〔2026〕18号 发布日期 2026-08-21 17:40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阿克陶县亲爱的综合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3022MAXXXXXXXX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塔尔乡X大队X小队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022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52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阿克陶县塔尔乡X大队X小队XX-XX

2026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由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No:2026-HBJC-BG-4659G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2026年4月15日购进的杏干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1.50g/kg,标准指标≤0.1g/kg,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为No:2026-HBJC-BG-4645G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2026年5月6日购进的红椒(甜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实测值0.14/kg,标准指标≤0.05mg/kg,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6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并予以宣读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复检要求。2026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对该店的现场检查,询问了法定代表人,调取了相关证据,当事人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证照,此批抽检不合格杏干是2026年4月15日从喀什市甜甜蛋干果批发店购进,红椒(甜椒)是2026年5月6日从阿克陶县巡回果蔬店购进。疑似错误,注意区分截止和截至。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杏干和红椒(甜椒)已全部销售完,因都是散客购买无法召回。

经过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及当事人阿***所提供喀什市甜甜蛋干果批发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杏干的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阿克陶县巡回果蔬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红椒(甜椒)的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确认当事人阿克陶县亲爱的综合商店销售的不合格杏干是从喀什市甜甜蛋干果批发店购买,购进日期为2026年4月15日,共购进杏干5公斤,购进单价16元/公斤,销售单价:20元/公斤,该批次杏干一共销售5kg,不合格红椒(甜椒)是阿克陶县巡回果蔬店购进,购进日期为2026年5月6日共购进1箱(5公斤/箱),购进单价50元/箱,销售单价:13元/公斤。疑似错误,注意区分截止和截至。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杏干和红椒(甜椒)已全部销售完,因都是散客购买无法召回,因该店为个体工商户,未建立财务账册,无法提供销售记录,只能以负责人口述为主。当事人在现场检查及询问时提供杏干和红椒(甜椒)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无法提供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阿克陶县亲爱的综合商店《现场笔录一份,证明:阿克陶县亲爱的综合商店销售的杏干和红椒(甜椒)的现场情况。

2.对负责人***的老婆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购进杏干和红椒(甜椒)的供货商、购进时间、数量及金额等情况。

3.检验报告两份,检验报告编号:No:2026-HBJC-BG-4645G,No:2026-HBJC-BG-4659G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事实。

4.经营者阿***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阿克陶县亲爱的综合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5.当事人提供喀什市甜甜蛋干果批发店营业执照复印件,杏干的进货票据和阿克陶县巡回果蔬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红椒(甜椒)的进货票据复印件1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6.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的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视频记录。

2026年8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克阿克陶市监告字不罚〔2026〕18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对其进行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杏干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销售的红椒(甜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三十三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四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四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综上,本局决定对你店免于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增强法律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2.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遵守行政管理秩序,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3.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并消除风险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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