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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6〕76号)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6-01970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名        称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6〕76号)
主  题  词 克阿克陶市监处罚 成文日期 2026-09-30 18:24
文        号 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6〕76号 发布日期 2026-09-30 18:21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阿克陶县笑哈哈综合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3022MAXXXXXXXX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南大街X院X号楼再屯大夏XXX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阿*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022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3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阿克陶县南大街X院X号楼再屯大夏XXX门面房

2026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由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2026-HBJC-BG-6534G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2026年6月4日购进的炒花生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0.80,标准指标≤0.50g/100g,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7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并予以宣读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复检要求。2026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对该店的现场检查,当场未提供不合格炒花生进货票据、供货商证照及合格证明。当事人从2026年6月4日购进到2026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炒花生已全部销售。

现查明,当事人提供阿克陶县蓝冰山食品销售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炒花生的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确认当事人阿克陶县笑哈哈综合商店销售的不合格炒花生是从阿克陶县蓝冰山食品销售部购买,购进日期为2026年6月4日,共购进炒花生1袋(5kg/袋),购进单价:70元/袋,销售单价:20元/公斤,该批次炒花生已全部销售,因该店为个体工商户,未建立财务账册,无法提供销售记录,只能以负责人口述为主。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涉案商品销售价格为100元,进货成本为70元,按照违法所得计算规则,经核算,本案违法所得为30元。因涉案商品均由散客零星购买,后买人员信息无法核实,不具备产品产品召回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阿克陶县笑哈哈综合商店《现场笔录》一份,证明:阿克陶县笑哈哈综合商店销售的炒花生的现场情况。

2.对该店再*《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购进炒花生的供货商、购进时间、数量及金额等情况。

3.检验报告一份,检验报告编号:No:2026-HBJC-BG-6534G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炒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事实。

4.经营者阿*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阿克陶县笑哈哈综合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5.当事人提供阿克陶县蓝冰山食品销售部营业执照复印件,炒花生的进货票据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查验情况。

6.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的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视频记录。

2026年9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克阿克陶市监罚告〔2026〕77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对其进行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炒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对你店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识别码到阿克陶县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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