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6〕85号)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6-02124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决定 | 成文日期 | 2026-10-15 09:53 |
| 文 号 | 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6〕85号 | 发布日期 | 2026-10-16 09:47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阿克陶县放心粮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3022MAXXXXXXXX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阿克陶镇团结北路棉麻公司对面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阿*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02219830101021X
联系电话:133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阿克陶县阿克陶镇团结北路棉麻公司对面X号楼X号
2026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由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2026-03SP070504F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2026年3月6日购进的菜籽油(分装)经抽样检验,棕榈酸实测值18.8%,标准指标2.5-7.0%,油酸实测值16.4%,标准指标51.0-70.0%,亚油酸实测值60.2%,标准指标15.0-30.0%,亚麻酸实测值0.218%,标准指标5.0-14.0%,花生一烯酸实测值0.0648%,标准指标0.1-4.3%。以上棕榈酸、油酸、亚油酸、亚麻酸、花生一烯酸项目不符合GB/T153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菜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8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并予以宣读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复检要求。2026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对该店的现场检查,询问了法定代表人,调取了相关证据,此批抽检不合格菜籽油(分装)当事人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证照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从2026年3月12日购进该批次菜籽油,至2026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菜籽油(分装)已全部销售。
现查明,当事人阿克陶县放心粮油店所提供喀什市高手粮油食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菜籽油的进货票据及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阿克陶县放心粮油店销售的不合格菜籽油是从喀什市高手粮油食品店购买。该批次菜籽油购进日期为2026年3月12日,共购进菜籽油12桶,购进单价:40元/桶,销售单价:45元/桶。因该店为个体工商户,未建立财务账册,无法提供完整销售记录,本局结合进货票据、购进数量对经营者关于销售情况的口述予以采信;经核算该批次涉案菜籽油销售金额为540元,进货成品480元,按照违法所得计算规则,经核算本案违法所得为60元。鉴于涉案商品均由散客零星购买,购买人员信息无法核实,该批次菜籽油已全部售罄,客观上无法实施产品召回;本案办理期间,未接到相关消费者投诉,未发现造成人身损害等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阿克陶县放心粮油店《现场笔录》一份,证明:阿克陶县放心粮油店销售的菜籽油(分装)的现场情况。
2.对负责人阿*《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购进菜籽油(分装)的供货商、购进时间、数量及金额等情况。
3.检验报告一份,检验报告编号:No:2026-03SP070504F证明当事人销售棕榈酸,油酸,亚油酸,亚麻酸,花生一烯酸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事实。
4.经营者阿*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阿克陶县放心粮油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5.当事人提供喀什市高手粮油食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菜籽油(分装)的进货票据及产品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查验情况。
6.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的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视频记录。
2026年9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克阿克陶市监罚告〔2026〕83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菜籽油(分装)棕榈酸,油酸,亚油酸,亚麻酸,花生一烯酸项目不符合GB/T153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菜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掺假掺杂菜籽油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本案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裁量精神,综合全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掺假掺杂菜籽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27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识别码到阿克陶县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