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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6〕82号)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6-02005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名        称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6〕82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 成文日期 2026-10-09 19:22
文        号 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6〕82号 发布日期 2026-10-10 19:19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阿克陶县花园凉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3022MAXXXXXXXX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北大街X院X号楼XX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022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7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阿克陶县北大街X院X号楼XX号商铺

2026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由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2026-HBJC-BG-6809G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2026年7月10日购进的黄面经抽样检验,柠檬黄实测值0.0131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8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并予以宣读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复检要求。2026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对该店的现场检查,询问了法定代表人,调取了相关证据,此批抽检不合格黄面当事人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证照,检查时未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从2026年7月10日购进该批次黄面,至2026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黄面已全部销售。

现查明,当事人阿克陶县花园凉皮店所提供阿克陶县优香凉皮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黄面的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阿克陶县营养缸子烤肉店销售的不合格黄面是从阿克陶县优香凉皮坊(个体工商户)购买。该批次黄面购进日期为2026年7月10日,共购进黄面2kg,购进单价:5元/kg,销售单价:5元/份,1公斤黄面可以做2份。因该店为个体工商户,未建立财务账册,无法提供完整销售记录,本局结合进货票据、购进数量对经营者关于销售情况的口述予以采信;经核算该批次涉案黄面销售金额为20元,进货成品10元,按照违法所得计算规则,经核算本案违法所得为10元。鉴于涉案商品均由散客零星购买,购买人员信息无法核实,该批次黄面已全部售馨,客观上无法实施产品召回;本案办理期间,未接到相关消费者投诉,未发现造成人身损害等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阿克陶县花园凉皮店《现场笔录》一份,证明:阿克陶县花园凉皮店销售的黄面的现场情况。

2.对经营者樊*《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购进黄面的供货商、购进时间、数量及金额等情况。

3.检验报告一份,检验报告编号:No:2026-HBJC-BG-6809G证明当事人销售柠檬黄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事实。

4.经营者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阿克陶县花园凉皮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5.当事人提供阿克陶县优香凉皮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黄面的进货票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数量。

6.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的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视频记录。

2026年9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克阿克陶市监罚告〔2026〕82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黄面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本案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裁量精神,综合全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的黄面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综上,决定对你店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识别码到阿克陶县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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