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6〕86号)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6-02125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决定 | 成文日期 | 2026-10-15 09:57 |
| 文 号 | 克阿克陶市监处罚〔2026〕86号 | 发布日期 | 2026-10-16 09:52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阿克陶县新一佳超市(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3022MAXXXXXXXX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拱拜提艾日克村X组XXX号XXX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022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99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阿克陶县拱拜提艾日克村X组XXX号XXX门面
2026年9月2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县公安局派出所线索,辖区阿克陶县新一佳超市(个体工商户)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指认及询问该店经营者哈妮姆布·马达伊普,确认未成年人木*(身份证号码:6530222011XXXXXXXX)2026年8月31日放学后在该店使用现金支付20元购买1瓶昆鹰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向当事人调查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将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清楚。
经证据和询问,经比对木*(身份证号码:6530222011XXXXXXXX)确认案发时其未满18周岁。2026年8月31日,当事人(经营者)未成年人木*销售1瓶昆鹰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收取现金20元。木合买提艾力·肉孜购买昆鹰酒后,2026年9月1日带着学校宿舍饮酒时被发现,相关情况告知其家长。该门店监控设备损坏,无法调取视频资料,由购买人木*在其监护人陪同下对涉案场所进行现场指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2.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4.现场检查及询问笔录视频资料,证明现场情况。
2026年9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克阿克陶市监罚告〔2026〕81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查看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事实。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处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阿克陶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