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人民陪审员补选选任公告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6-00802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成文日期 | 2026-04-20 18:54 | |
| 文 号 | 〔〕号 | 发布日期 | 2026-04-20 19:20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司法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 |
为充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要求,阿克陶县决定向全县公开补选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2026年阿克陶县拟通过随机抽选方式补选选任人民陪审员50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机关
人民陪审员补选选任工作由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组织开展。县司法局负责人民陪审员补选选任的具体实施。
四、选任程序
(一)选任公告
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向社会发布人民陪审员补选选任公告,公告期自2026年 4月20日至 2026年5 月 19日(30日)。
(二)候选人选取
随机抽选。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和县公安机关从本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未受过刑事处罚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候选人,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征求本人意见。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到属地司法所提交身份、学历证明材料、近期两寸蓝底渐白免冠证件照片2张,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阿克陶县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所在单位知情书》(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阿克陶县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三)资格审查
对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补选候选人,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可根据需要到候选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进行走访调查或对候选人进行当面考察。
(四)确定拟任人选
根据审查结果及本次补选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县司法局会同县法院共同确定50人为拟任命人选。
(五)公示名单
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补选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提请任命
经公示确定的人民陪审员补选人选,由阿克陶县人民法院院长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任命。
(七)社会公告
人民陪审员任命后,由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补选名单,及时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通报公安机关。
(八)名册管理
县司法局及时将人民陪审员补选信息录入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系统,完善信息库。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陪审员名单分别逐级报自治区司法厅、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九)就职宣誓
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补选人民陪审员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五、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享有以下权利,履行以下义务:
(一)权利
1.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2.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3.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4.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7.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二)义务
1.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2.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3.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1)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2)具有本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4)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七、其他有关事项
咨询电话和邮箱
阿克陶县司法局,联系电话: 0908-5728758,13899483232,邮箱:xjaktsfj@163.com。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1.阿克陶县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2.阿克陶县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资格审查表
3.阿克陶县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所在单位知情书
阿克陶县司法局
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阿克陶县公安局
2026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