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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的通知》解读材料

索  引  号 AKT001-2020-000071 主题分类
名        称 《关于印发的通知》解读材料
主  题  词 印发 自治州 人民政府 2020 立法工作 工作计划 的通知 材料 成文日期 2020-04-09 00:00
文        号 〔〕号 发布日期 2020-04-13 14:57
发文单位 克州政府网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有关规定,自治州自2015年起有权制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按照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工作安排,2015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由各单位组织起草了2部地方性法规草案,目前2部地方性法规均已废止。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多次就包括“厕所革命”在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进行批示指示。2018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中“第六项保障措施第三条健全治理标准和法治保障……研究推进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立法工作,明确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基本要求、政府责任和村民义务。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垃圾治理条例、乡村清洁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推动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自治州司法局20191220日下发了《关于征集2020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的函》,向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直各有关单位征集自治州人民政府2020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在全面整理汇总全州立法工作需求基础上,结合实际起草了《通知》,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印发。

二、主要内容

根据自治州社会发展情况并结合立法工作实际,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今年《自治州人民政府2020年度立法计划》确定了1件计划项目。

按照自治区及自治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相关要求,为了实现全州乡村环境明显改善,村庄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村民环境与健康意识普遍增强。到2020年底,城市近郊区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乡村环境质量全面提升,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全覆盖,基本完成农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厕所粪污基本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村容村貌显著提升,管护长效机制初步建立,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乡村环境质量较大提升,力争实现90%左右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左右,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管控,村内道路通行条件明显改善,地处偏远等地区,在优先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基础上,实现乡村干净整洁的基本要求,逐步打造天蓝地绿水清的新农村。

乡村环境关系全州各族干部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环境治理也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与。但从目前情况看,政府、部门、乡村、公民“四位一体”环境治理责任体系不健全,农牧民群众问题环保和卫生意识差等问题比较突出。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村环境治理条例》(草案)列入立法计划,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拟定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乡村环境治理及管理活动的条例。

三、主要任务

为保障计划的有序推进,计划中明确了责任单位和立法工作要求,自治州司法局将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确保立法计划顺利完成。

(一)起草阶段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牵头单位自治州农业农村局成立由本单位负责人、法制机构和相关业务处室共同组成的起草小组,制定起草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到领导责任落实、起草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落实、完成时限落实。起草工作方案应当明确法制机构和相关业务处室工作职责,并在自治州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印发之日起20日内报送自治州司法局。起草《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村环境治理条例》(草案),应当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行;并将草案全文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涉及自治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职责的,需充分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二)审查阶段

自治州司法局主要负责对《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村环境治理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退回或缓办处理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村环境治理条例》(草案),需及时将草案全文及其说明征求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意见。自治州司法局需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村环境治理条例》(草案)进行审查修改,形成审修稿及说明,经自治州司法局集体讨论通过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及时提出提请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三)决定阶段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村环境治理条例》(草案)应当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审议立法草案时,由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作说明,与立法草案内容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自治州州长签署议案,提请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并由起草单位负责人代自治州人民政府作说明。

(四)公布阶段

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规定,对《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村环境治理条例》(草案)进行审议、修改、征求意见等环节,最后报请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批准后将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20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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