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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 知

来源 阿克陶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 2019-02-25 13:18 阅读

各乡(镇、场)河(湖)长办及县直各成员单位:

根据新河长组办[2018]13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精神和指示要求,我办立足县域内河湖之实际及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之需要,经请示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批准,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现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时间

于2019年2月24日至28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5天的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

二、专项行动开展的组织领导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是由阿克陶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统筹兼顾、坐镇指挥,其下设的办公室全面协调、跟踪督查,各乡(镇、场)河(湖)长办及县直各成员单位紧密配合、高位推动,上下一心、齐心协力、联合行动,共同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

三、“清四乱”的范围

阿克陶县“清四乱”专项行动的范围是县境内所有河流和湖泊的和管理范围。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四乱”问题要按照要求全面排查,集中清理整治。河湖管理范围按照以下规定界定:

1、已经完成确权划界的,按照确权划界确定的范围界定;

2、未完成确权划界但有堤防的,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草场、林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3、未完成确权划界也无堤防的,其管理范围为:有治理规划的,以两岸规划的堤防外边界线之间的区域确定;无规划的以两侧岸坎为界,无岸坎的河道可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线间的区域确定。

四、“四乱”问题

1、“乱占”问题。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2、“乱采”问题。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

3、“乱堆”问题。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4、“乱建”问题。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四乱”的清理整治

(一)清理整治“乱占”

1、对于围湖造地、围湖造田,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的退地还湖、退田还湖,将违法建设的土堤、矮围等清除至原状高程,拆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取缔相关非法经济活动。

2、对于非法围垦河道,限期拆除违法占用河道及其滩地建设的围堤、护岸、阻水道路、拦河坝等,铲平抬高的滩地,恢复河道原状。

3、对于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挖筑的鱼塘、设置的拦河渔具、种植的碍洪林木及高秆作物,应及时清除,恢复河道行洪能力。

4、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束窄河道、影响行洪安全和水生态、水环境的各类经济活动,应清理整治并恢复河道原状。

(二)清理整治“乱采”

1、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加强日常监管巡查,采砂秩序总体可控。砂石料场超量采砂、超范围采砂等。

2、严格落实采砂管理责任制,逐河段落实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管理单位责任人。

3、按照《水法》要求,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告。许可采区实行旁站式监理,严禁超范围、超采量、超功率、超时间开采砂石。

4、盯紧管好采砂业主、采砂船只和堆砂场。对非法采砂业主,依法依规处罚到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采砂船只,落实属地管理措施;对非法堆砂场,按照岸线保护要求进行清理整治。

(三)清理整治“乱堆”

1、建立垃圾和固体废物堆放、贮存、倾倒、填埋点位清单。

2、对照点位清单,逐个落实责任,限期完成清理,恢复河湖自然状态。

3、对于涉及危险、有害废物需要鉴别的,主动向县人民政府和负责河长汇报,主动协调、及时提交相关部门鉴别分类。

(四)清理整治“乱建”

1、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清理整治。

2、未经审批和批建不符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于其中符合岸线管控要求且不存在重大防洪影响的项目,由各地提出清理整治要求;其它项目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业主组织提出论证报告,按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由主管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查,评判是否影响防洪、是否符合岸线管控要求,明确是否拆除取缔或整改规范、是否需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等。能立即整改的坚决整改到位,无法立即整改的提出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限期整改到位。

六、相关要求

1、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各单位必须做到高位推动、上下共管,切实把河湖“清四乱”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狠抓落实,抓出成效。

2、对号入座,全面深入。各乡(镇、场)河(湖)长办及各成员单位必须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职能、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扎实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确保专项行动行之有效。

3、材料报送,确保时效。在专项行动开展中,各乡(镇、场)河(湖)长办及各成员单位一定要注重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为今后迎检、查询提供支撑。在贯彻落实专项行动后既3月2日18时前,将专项行动开展的各类材料(含电子版)整理归档单位河长办领导签字盖章后统一报阿克陶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既阿克陶县发展大厦十二楼)玛依热处,手机

4、在专项行动后,我办将根据开展情况向阿克陶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汇报,对落实工作不力、行动迟缓、整改滞后、效果不佳的单位及具体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阿克陶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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